9月22日,武汉市房管局发布《关于加强购房资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在武汉市限购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的意向购房人须申请购房资格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屋销售给已登记的意向购房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验证意向购房人的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并进行存量房网上签约。未完成购房资格认定或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失效的意向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其销售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也不得向其提供网上签约服务。通知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通知提出,在武汉市限购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的意向购房人,可通过“武汉住保房管”微信公众号或市房管局网站申请购房资格认定(含无房家庭优先选房资格认定,下同),也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武汉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信息系统”或“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代为申请。申请购房资格认定应上传有效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材料、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影像资料。
申请资格时,各区房管部门应在申请之时起48小时内(法定节假日顺延)完成购房资格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以短信方式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可通过“武汉住保房管”微信公众号或市房管局网站下载、打印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境外个人等申请购房资格认定的,购房资格认定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购房资格认定结果自反馈之日起60日内有效,意向购房人可凭有效的购房资格认定结果进行购房登记和合同网签备案,购房资格认定结果逾期未使用的自动失效;以人才名义申请购房资格认定的,应符合武汉市人才购房政策并按相关程序办理。
购房登记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完成新建商品房预(现)售方案备案后通过“武汉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信息系统”验证意向购房人的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并进行购房登记,最终购房登记名单(含无房家庭优先选房登记名单)应于销售前通过销售现场、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购房登记完成后,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即时锁定,锁定期间不得再次进行购房登记;开盘销售前,经意向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一致,可取消购房登记并解除锁定;开盘销售后,购房资格认定结果自动解除锁定。
通知特别提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房屋销售给已登记的意向购房人,未完成购房资格认定或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失效的意向购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向其销售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通过“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验证意向购房人的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并进行存量房网上签约,未完成购房资格认定或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失效的意向购房人,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其提供网上签约服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武汉市住房限购政策和通知规定的,武汉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辖区房管部门应采取警示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房地产从业人员协助意向购房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购房资格的,辖区房管部门、行业协会依规对相关人员作出相应处理。意向购房人骗取购房资格的,取消其家庭本次购房资格认定结果并公开通报,一年内不予受理其家庭购房资格认定申请。对涉嫌伪造相关证件、印章、证明材料或者使用虚假证件、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等违法违规行为,由辖区房管部门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